城市与资源环境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

发布者:朱园园发布时间:2022-10-20浏览次数:2272

 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我院《“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的对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集中实践课程。

 二、评价的周期。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1次,在课程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三、评价的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责任是课程负责人,课程有2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由课表中第一位任课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

 四、评价的组织与实施。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订本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计划报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执行。课程负责人需要收集、整理各类与课程目标评价相关的评价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给出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五、评价的主体。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主体包括任课教师、选课学生、同行教师、专业教学管理人员(学院领导、教学督导、教务员等)。

 六、评价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定性和定量、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过程性评价主要包括平时作业、课堂测验的评价,同行、教学管理人员平时听课、检查等的评价,结果性评价主要包括课程结束后考核(考查、考试)评价、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课程教学对象(学生)的评价,定量评价主要包括以考试成绩、考查等级显示的评价,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对部分难以量化的课程教学目标的评价、各类主观性评价意见(教师、同行、领导和学生的评价)。主观性评价一般采用评课、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

 七、评价的方式。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方式,以百分数表示,各教学目标、各类评价结果以相应的权重计入综合评价结果。课程考核评价应涵盖全部课程目标,课程考核结果评价占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60%,任课教师评价结果占10%,同行、教学督导和领导等其他人员的评价结果占15%,学生自我评价结果占15%。课程考核结果以总评成绩平均分为依据;任课教师评价和学生自我评价以调查问卷结果为依据,调查问卷应涵盖所有课程目标,并对应相应的权重;学生自我评价应涵盖70%以上的学生;同行、教学督导和领导等其他人员的评价主要以听课评课、访谈、调查问卷等形式的结果为依据,评价人员不少于2人。

 八、评价的标准和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课程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评价标准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的相应内容中。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应在学习和理解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及其要求的基础上,依据课程教学内容和课程对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制订课程目标体系,课程目标体系要能够有效支撑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并列出支撑矩阵关系图表。教学大纲要明确各类课程目标在课程目标评价中的权重和各类评价方式方法所占的权重。课程考核与评价应包括知识、技能和应用三个层次的目标考核要求和课程思政目标要求,应加强过程性考核和实践性、应用性考核的要求和权重,过程性考核的权重一般不低于40%,实践性、应用性考核的权重一般不低于20%。

 九、评价的结果。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达成度在85%以上的为优秀,达成度在70%~85%的为合格,低于70%的为不合格。

 十、评价的应用。根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应形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及时上报、反馈到教学管理、质量监控部门及相关人员和利益相关方,对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较低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十一、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论。

 十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形成的过程性材料、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按照教学档案存档要求存档。

 十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由开课单位相应的课程负责人进行。评价结果及相应的评价报告等评价材料交我院备案、存档。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按要求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及未按时提交评价结果和评价材料的,按照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市与资源环境学院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