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发布者:李双江发布时间:2020-08-28浏览次数:2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班级管理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学校和院(部)双重领导体制。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对班主任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院(部)党政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 各院(部)应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由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进行学习交流、总结研讨。

      第五条 全体教师应自觉服从院(部)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承担并做好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含副高级职称)一般应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章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七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班配备一名,每名班主任带班最多不超过两个(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除外)。

      第八条班主任一般应从专任教师、党政管理干部或者离退休教师中选聘。原则上班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班主任由各院(部)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校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 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班主任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着重指导学生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状况,制定学习计划,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风。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经常跟班听课,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对学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3.建设优良班风。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规定。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制度,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的集体。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党员、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4.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传授就业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

    5.完成学校和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规划,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三条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班主任培训以各院(部)组织为主。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班主任培训重点是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班主任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院(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院(部)实际情况,制定院(部)班主任考核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班主任工作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各院(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班主任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合格的基本要求:按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同时,每学年参加所带班级班会或班级集体活动不得少于8次,深入课堂、宿舍检查每月各不得少于1次,每学年与班级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谈心谈话,人均不得少于1次。由院(部)根据班主任工作日志及学生评议来确定班主任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班主任评选,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优秀班主任由各院(部)按班主任人数20%推荐,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定,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班主任专项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班主任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班主任工作专项津贴。

第二十一条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的,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评优评先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或提前辞职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