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爱心基金会章程

发布者:李双江发布时间:2020-08-28浏览次数:3030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基金会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汇聚爱心,传递友爱,互助共勉,促进和谐。本基金是资助偶遇突发困难的同学,并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基金会成立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主要由学校各部门、院(部)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管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主任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基金使用情况,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基金来源

第五条基金会基金来源有以下途径:

(1)校内师生员工的自愿捐款;

(2)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赞助;

(3)校外社会各界人士和校友的捐款;

(4)基金自身的增值。

第四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凡具有学校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偶遇突发事件(如本人患急重病住院治疗,家庭双亲意外突然病故,家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家庭经济来源中断等),导致生活困难,均可得到本基金资助。

第七条资助方式分为:

(1)临时借款;

(2)一次性救济补助。

第八条借款和补助办法

(1)个人临时借款,一次不得超过2000元,借期最长为6个月,由资助中心按本章程规定予以审批。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或借期超过6个月者,须由管委会主任审批。个人借款未还,原则上不能再借。

(2)临时借款必须在毕业前还清,未还清者,毕业证书缓发,待还清后再予补发。

(3)每学年中,临时借款发放总额控制数不得突破基金总额的40%

(4)个人申请每学年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额在500元以下(500)由资助中心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审批;申请额在5002000(2000)间,由资助中心提出意见,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审批;申请额在2000元以上,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讨论批准。

(5)每学年中,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总额控制数不得突破基金总额的20%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基金管理和基金增值等日常工作,由校财务处管理。所有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凡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所有管理人员实行全程义务工作,不取任何报酬和补贴等。

第十条资助中心负责办理临时借款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审核工作,保管申请凭证。资助中心与校财务处的资金账目应定期校对,做到账目清楚,凭单、凭证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办理借款、补助具体工作程序为: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院(部)调查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资助中心提出复审意见,管委会审批,资助中心办理借贷或补助手续,并定期公布,接受师生监督。借款到期,借款学生要主动到资助中心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一周不还者,由资助中心发催还通知单,有关院(部)协助做好催还工作。

第十二条资助中心对借款和补助,必须做到“四有”:

(1)有被补助人本人申请;

(2)有真实可靠的书面证明材料;

(3)有院(部)辅导员意见、签字。

(4)有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的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凡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借贷或补助的现象,管委会将追缴其资助金,并按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