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籍本科生(含专转本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管理和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各二级院(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各院(部)成立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由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负责本院(部)学生的勤工助学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部署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1)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指导督促各用工单位进行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
(2)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制订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政策及精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须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核定,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同意,由财务处进行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校出资或用人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岗位。
(1)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部)、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确立用工计划。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临时性岗位可随时安排。
(2)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主要有: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3)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生学业,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选聘参加勤工助学同学的程序为:
(1)本人申请。每位同学须通过奥蓝系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同时提交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名的上学期各门功课成绩及本学期课程表;
(2)各院(部)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申请表须经各院(部)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批准,报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考核录用。由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五条学生上岗要求:
(1)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2)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和部门定期对勤工助学的同学进行考核。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与“评优”、“综合测评”挂钩。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者;
(2)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有吸烟、酗酒、挥霍浪费等行为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八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基金主要来源为:
(1)在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按全日制在校学生数适当提取经费;
(2)从当年实际收入的学杂费中划出经费;
(3)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4)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
(5)社会或个人捐资;
(6)基金增值。
第二十九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江苏省内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江苏省内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江苏省内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认可的项目,可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可由学校补贴。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校授权,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