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双江发布时间:2020-08-28浏览次数:2979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校实际,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籍本科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部)成立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负责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院(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根据江苏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每学年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生通过奥蓝系统下载《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院(部)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各院(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并进行核实,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每学年定期进行一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