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细的实施意见》,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含专转本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均在所在班级前30%;
5.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院(部)学生总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院(部)指标。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院(部)按评选规定的条件、要求和分配指标对申请者进行评选,评选结果要面向本院(部)全体师生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对各院(部)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