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生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内高校有关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评定目的
实行滚动式奖学金的目的,是鼓励学校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当先进。引导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评定范围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高在籍师范类专业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参加专业奖学金的评比。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非师范专业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等级、金额及比例
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
一等奖每人每年8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5%;
二等奖每人每年6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每人每年4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25%;
四等奖每人每年2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60%。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等级、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每人每年8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5%;
二等奖每人每年6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每人每年400元,获奖人数为学生人数的25%;
第五条评定办法
1.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滚动式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2.专业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按每人每月41元平均发放,自第二学期开始进入滚动式评定。
3.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始进行滚动式评定,并按照第二学期的评定结果补发第一学期的奖学金。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缓交学费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或欠费。
5.评奖工作以院(部)为单位进行,各奖级人数以年级或专业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类测算确定。
6.获奖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评定依据
1.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以上一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为主要评定依据。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次一、二、三、四等奖学金的评定:
(1)上一学期内所修必修课程有2门(含2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2)上一学期内旷课5学时以上(含5学时)者,迟到、早退次数较多者;
(3)上一学期内住校生未经批准夜间迟归3次以上(含3次)者。
3.上一学期内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当次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停发奖学金5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次及下次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停发奖学金10个月。
4.学生留级或因故休学,停发1年(10个月)的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的发放
奖学金全年发放10个月,每年于3月和9月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5个月的奖学金。
第八条其它
1.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全体在校学生按此规定执行。
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