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推动校风和学风建设,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学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专转本)。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品德优秀。每学年综合测评德育分均在80分以上。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获得至少2次二等或以上奖学金,每学年智育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
3.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大学期间获得2次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大学生文明先锋”等荣誉称号者,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成就者,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在基本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参选。
5.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采取班级提名、院(部)考察推荐、学生工作处审定的办法进行。各院(部)根据评选条件及比例由辅导员提名,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部)党总支考察后决定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审批。
2.推荐名额控制在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专转本)总数的5%以内。
3.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后张榜公布,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优秀毕业生的推荐表一式二份,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送主管部门备案。
4.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离校前违纪或未取得毕业资格,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能达到良好,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并收回获奖证书。
四、其它事项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4月份)进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