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夜间迟返、不归现象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关心爱护学生,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现对学生夜间迟返、不归的现象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生夜间迟返,一律凭本人证件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入舍,学生晚归必须如实登记,不得虚报他人姓名或房号,一经发现给予院级通报批评。
二、每学期累计四次(因公除外)迟返者,由院(部)通报批评;累计五次以上(因公除外)迟返者,由学校通报批评。
三、学生因迟返且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者,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严禁学生通宵不归。各院(部)、各部门应对学生搞通宵活动进行规劝和制止。草场门校区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就寝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南京学生节假日回家向班长请假即可)并填写《申请不归就寝登记表》,经批准后,把登记表交给室长。浦口、小行校区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就寝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南京学生节假日回家向班长请假即可)并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浦口(小行)校区学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把登记表交给室长。
五、一次擅自通宵不归者,由院(部)给予通报批评;两次擅自通宵不归者,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擅自通宵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室长如发现本室成员有擅自通宵不归者,次日上午必须向院(部)及宿管科反映,如知情不报者,由院(部)通报批评;同室知情不报的班干部,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七、严禁学生擅自在外长期居住,如果发现,令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