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宿舍楼院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环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三条 每幢宿舍出入口处设会客处与值班室。值班室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会客室用于学生接待来访客人。
第四条 草场门校区学生宿舍每间寝室按六人标准,配备双层床、公用书橱、写字桌、方凳,每室配备电热水瓶一个、电热水器一台。浦口校区学生宿舍每间寝室按四人居住标准,配备组合床、公用书橱、写字桌、方凳,每室配备电热水瓶一个、电热水器一台。小行校区学生宿舍每间寝室按五人标准,配备双层床、写字桌、方凳、壁橱,每室配备电热水瓶一个、电热水器一台。
第五条 寝室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在床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除并列摆放整齐的鞋子外,不允许放或弃置其他物品,衣箱统一放置在货架上或衣橱内。
第六条 寝室内书本、笔墨等学习用品和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规定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统一、美观。
第七条 寝室内电热水瓶、电热水器为公有财产,如有损坏,由寝室成员自费修理或按原定型号、品牌自费更换。
第八条 考虑到供电线路的承受能力,宿舍寝室内学生个人自备的电脑最多放置三台,且不得占有他人位置和空间,也不得另外私自放置电脑桌。
第九条 宿舍寝室内的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门背后墙角。
第十条 夏季不用的垫被、盖被、棉衣等须包裹捆扎好,装入行李袋放置于指定的货架上或衣橱内。
第十一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宿舍寝室的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允许各寝室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床头设计。
第十二条 宿舍内的公用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用实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 宿舍大门钥匙须妥善保管,任何宿舍成员丢失必须向宿舍管理中心报失,由学校负责换锁,当事人支付成本费,不得自配钥匙或自行换锁。凡因故退宿的学生(包括毕业生离校和校区搬迁等)需退还宿舍原配钥匙,如无法提供,须支付换锁成本费用。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值班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宿舍楼学生自管会应协助做好本宿舍楼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做好本室同学并协调与外室同学间的友爱、互助关系,带领本室同学共创文明。室长由本寝室学生选定。
第十六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宿舍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将便纸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七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护自己使用的家俱及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不准在宿舍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带饭菜入宿舍进食,不准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
第十九条 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嬉闹及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宿舍楼院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公序良俗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按当时作息时间表第一至第十二节课)内,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
第二十三条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严禁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二十四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学,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二十五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完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褥子等违章电器。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池)、坐便器内乱扔杂物。及时清理浴室内掉落的头发等杂物,防止地漏下水管堵塞。凡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堵塞的,疏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三十条 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任何物品。
第三十一条 除由学校、院(部)组织并在值班室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及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出示有关证件,在门厅或会客室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必须到管理站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居住区。
第三十二条 男女生严禁进入异性寝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熄灯以后迟返寝室,一律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因公迟返须持有关职能部门或院部出具的证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翻越宿舍围墙、栏杆。周日—周四宿舍关门时间为22∶00;周五—周六宿舍关门时间为23∶00。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的寝室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第三十五条 凡因故须在外住宿的学生履行请假手续后,持有效凭证到所在宿舍值班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宿舍值班室领取销假凭证;家住南京市区的学生法定节假日回家须向各班班长请假,草场门校区学生到所在宿舍值班室备案,浦口、小行校区学生到辅导员处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宿舍值班室、辅导员处销假。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住宿分配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院(部)、专业、年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层次及南北位置按该院(部)每年招生情况,综合考虑,相对平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指定房间、床位住宿,对号使用。住宿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照顾身有残疾或有病的学生住低层、住下床。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住宿时,各院(部)需调整学生骨干的住宿,需预先提出申请,经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南北、上下床位,原则上四年制学生第三年调整一次,两年制学生第二年调整一次。届时由各院(部)自行组织安排,调整后报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并办理换住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学生、走读生入住时,须先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持相关手续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入住。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须事先向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五条 平时各院(部)不得自行临时安排学生住宿和调整学生的原有安排。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由各楼管理人员对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备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若无丢失、损坏现象,由各楼宿舍管理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住宿生持验收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押金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修学、转学、退学、开除和转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持学生工作处有关证明,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凡已办理退宿手续的,不可再回校住宿。
第四十九条 对已缴费住宿的学员如要退宿的,在本学期内不得办理退宿手续。下学期需办理退宿的须在本学期结束前10天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宿管中心登记、学工处备案方可退宿。退宿者一旦办完手续,即不得再在内住宿,违者将处以住宿费日标准的十倍罚款。
第五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五十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分为:不达标寝室、文明寝室。(具体评分标准另附)。
第五十一条 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享受附加分。
第五十二条 凡未能达标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下学年的滚动奖学金下降一级,并取消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有违反管理规章制度任何一条的将取消文明评比资格。
第五十四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自管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凡被评为自管会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享受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五十五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用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公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凡在学生宿舍内查出违章使用的电器,无论使用人在场与否,使用与否,一律视为使用,并严格按相关校纪予以处理。凡接到违章处理通知单的住宿生,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三天内到宿管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否则将按有关校纪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宿舍内违纪、违章者,宿舍管理人员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院(部)和校学工处;对不配合管理者,宿舍管理中心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宿舍内违纪违章者,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宿舍管理中心、院(部)、学工处汇报。知情不报的同寝室成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扣分,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及一切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学生党员同时给予党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第六章 学生宿舍卫生考核标准
第五十九条 地面清洁光亮,无垃圾、无污垢。(20分)
第六十条 墙面清洁,室内无乱贴乱画,无浮灰、吊灰和蜘蛛网。(10分)
第六十一条 门窗玻璃清洁明亮。(10分)
第六十二条 被褥、枕头干净,叠放统一整齐。(20分)
第六十三条 桌椅、书柜等物品摆放统一整齐。(10分)
第六十四条 鞋子放置和衣物挂置统一整齐。(10分)
第六十五条 卫生间干净,洗漱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墙面、卫生洁具等清洁明亮。(12分)
第六十六条 门锁好,无手机、钱包等乱放现象,无私拉乱接电线,房间内无人不得使用充电器充电。(8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所发规章制度,有与本规定相悖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